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内容有哪些?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展快。中国率先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1984年我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具有审查制度和严格审查基准的专利局。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用了国际惯例,使得中国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迅速进入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行列[2]。实践证明,我国十年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二百年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相当,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约的规定和精神基本一致,堪称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2.发明创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理查德·博加特(Richard Boggart)曾高度评价中国的专利法,这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因为它集中了当代普遍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3.给予知识产权尽可能充分的保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样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同时受到保护[3]。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的国情,除了人民法院以外,所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采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在内的相关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5.注重国际合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以来,十分重视发展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多边和双边合作。(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分析1。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保护不可能完美统一。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于法人企业,需要在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服务改进等方面运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法人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知识这一产权形式。而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高;还有一些知识密集型企业,需要大量的知识产权。这些企业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甚至将专利申请视为其持续发展的基础。导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和保护在之前无法完全统一,造成了严重的不平衡。2.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和形式也会呈现多样性。一些企业把保护知识产权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商标,保护产品配方秘密。一些企业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直接从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他们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抄袭别人的发明,窃取别人的知识成果。3.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盲区,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产业素质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东到西依次递减。在东部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表现出行业间的差异。人们往往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多申请发明专利,而没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校、科研院所重视程度较低,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盲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近代才兴起的。与保护国内发明人的知识产权相比,保护投资中国企业的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地位。一旦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