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附加国民待遇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收入等。在中国境内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和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鼓励根据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应由所有投资者根据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公布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获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股或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