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以下简称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向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2)鼓励自主创新;

(三)支持特色优势文化产业;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统一。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列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予以引导和支持。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特色优势文化产业,积极推进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第七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定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及文化产业项目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第二章创业发展支持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和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打造文化知名品牌的环境。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和引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创建国家创意产业园,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在园区设置总部或R&D、制造、采购、金融中心。

支持旧城区、旧村庄、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第十一条依法引导兴办各类文化产业。第十二条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鼓励中介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投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服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第十四条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和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年度创意成果转化最好、年度出口额最大的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出口支持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

(一)出国进行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营业性演出;

(二)在境外开展图书、报纸、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和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