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发行邮票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事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章总则第五条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满足通信和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某些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和特种邮票都是以邮购为标志的有价票证。第六条普通邮票一般每五年发行一套。如遇邮政资费调整,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
一般来说,特种邮票的总枚数不超过100枚,小型张不超过4枚。第七条发行邮票应当制定发行方案。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第八条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行的普通邮票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应当将邮票信息和票样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管理,满足通信需求,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版权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符合中国外交工作的需要,符合中国外交政策和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第三章选题和样式第十二条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和自然风貌。
邮票的选题要平衡,按适当的比例安排在不同的领域。第十三条邮票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积极向上的性质,代表健康美好的事物;不要反映否定的本质,不要表现腐朽丑恶的东西。
(2)既成事实原则。邮票只显示在发行之日已经实现和完成的事情;不要展示没有实现或完成的事情,如计划、方案、未完成的项目等。
(3)科学原理。邮票只展示已经科学结论的东西,而不是学术界还存在争议的东西。
(4)非商业性原则。邮票不得做商业广告。
(5)表现力原则。邮票所表达的东西要适应邮票版面局限性的特点。
(6)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主题所使用和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不发行活人邮票。第十四条普通邮票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用途广、使用寿命长、图片多的特点。第十五条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
纪念邮票的选题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特种邮票的主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题材,应主要宣传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民族政策,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等专题;
(二)建设成就主题应主要宣传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国家公益性项目是经济建设中的主体;
(3)科普科目要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
(四)文学艺术题材,应主要展示我国历代最著名、最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当代主要的文学成就和艺术成就及相关知识;
(五)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主题应主要宣传我国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宣传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胜古迹、特别重要的考古发现和国家一级文物;
(六)民俗风情类,应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俗习惯和其他最具民族特色的事物。应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的敏感问题;
(七)生活娱乐等其他题材,内容应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