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目录
通则
规则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则二。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免受危险和内外威胁,以及确保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规则三。国家安全工作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基础,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全方位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 * *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确定国家安全战略重点领域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国家安全政策、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要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家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 * *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把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开展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安全交流与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生产者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国家依法防止、制止和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预防、制止和依法惩处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控制措施,保卫领土、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的武装力量;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开展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防范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体制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的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控制战略资源能源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资源能源国际合作,全面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源能源持续、可靠、有效供应。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体系,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重要领域自主可控战略高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构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强网络与信息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实现网络与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盗窃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流、交往和交融,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和繁荣。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预防、制止和惩治以宗教名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外国势力干涉国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侦查、预防、处置和资金监管,取缔恐怖组织,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风险预警和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督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预防、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提高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和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提高安全出入境、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NPC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总动员,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以及行使宪法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的行政措施,发布有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国家安全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武装力量的军事战略和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和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法律规定的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一、分立、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协调机制,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国家建立了跨部门协商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军队与地方、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家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分析判断国家安全形势,推进国家安全决策科学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完善了统一、集中、反应灵敏、准确、高效、畅通的情报信息收集、判断和使用体系,建立了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了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判断、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收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识别、筛选、综合、判断和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防范、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和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的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在各领域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的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四节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和机制,对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理和控制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国家安全危机管理控制体系。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要按照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控制职责的有关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或者NPC常务委员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限制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
第六十六条?有关机关为依法处理国家安全危机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危机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国家安全危机的发生、发展、管理处置和善后情况。
第六十八条?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制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各项国家安全工程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战略安全物资储存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存、保管和维护国家安全物资,并定期调整和更换,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聘、培训和管理国家安全专业人才和特殊人才。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法保护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强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专项工作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
(三)如实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已知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的;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已知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造成财产损失的公民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工作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特别措施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2]?
第七章
补充条款
第84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