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及相应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受到省部级政府表彰的人员。
3 .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R&D重点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二)重点院校急需紧缺人才。
5重点院校需要有硕士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
6.重点院校紧缺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院校紧缺具有国家中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技师)的高技能人才。
重点院校是指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础研究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领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的高技能人才。
9.获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10.获得国家中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技师)并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技能竞赛奖项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四)面向市场的创新创业人才
11.具有一定风险投资规模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
2.经本市市场检验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1
3.在本市管理和运作创业投资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并经过市场检验取得显著成效的创业投资管理和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科技人才企业。
1
5.取得卓越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
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1
7.本市各区、重点领域自主审批急需人才短缺。
1
8.其他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1
5.全面落实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对为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技能高超、业绩水平一流、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荣誉奖励、长期坚守生产和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在工会等群团组织实行临时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项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游学,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企业吸引高技能人才参与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委、政府)
1
6.着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企业可为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可根据参加国家和市科技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加大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力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岗位分红和试行股份制、期权制等激励方式,促进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长期稳定提高。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负责人可享受工作津贴。鼓励企业设立特殊岗位津贴、学徒津贴等。,鼓励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1
7.优化技能人才工资分配机制。引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价值、能力素质、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多劳多得、多劳多得。在基本薪酬制度的基础上,对紧缺和急需的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艺和技能人才,可以采用协议薪酬和项目薪酬的形式进行分配。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补贴制度,提高技能人才补贴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1
8.完善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能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1
9.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服务保障。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在京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获得者及其教练团队负责人、全国、市一级技能大赛首届获得者可按规定直接申请人才引进,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鼓励各区、各行业企业通过为人才提供公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对经济结构调整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过程中兼并搬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保障其稳定就业,对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配偶、子女,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并推荐工作岗位。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养制度,定期组织休养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工作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20.拓宽高技能人才发展渠道。鼓励高技能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和市级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前沿技术理论和技能创新项目。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权益。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选拔高技能人才、评定或认定职称(技能等级)、教学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积极倡导举办跨行业高技能人才成果和技能展示活动,组织高技能人才多渠道参与境外技术交流。出国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纳入政府出国培训团计划。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聘请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特聘教授,并采取约定薪酬兑现待遇。中华技能奖获得者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评为正高级职称。在京工作的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以及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成员,可按规定评为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外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21.加强高技能人才的认定和奖励。完善市、区、行业、企业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形成以市、区奖为导向、行业、企业奖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奖励中华技能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市级一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奖牌的选手和技术团队进行奖励。选拔在京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技能津贴人员和北京市能工巧匠,给予相应奖励或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