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标准
上市公司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65438)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报告;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推荐函;
(七)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签署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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