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二章企业技术创新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R&D费用占年销售收入1%、高新技术企业占3%至6%的规模以上企业,可承担市级科技、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等计划项目,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扶持政策。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依法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可优先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扶持政策。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有企业R&D投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R&D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应根据盈利能力逐步增加研发投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创新成效以及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第十条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研究。对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章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合作,* * *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 *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 *开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第十二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较大经济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实施技术转让的,应当将技术转让净收入的20%以上,一次性奖励给完成人和对职务成果转化有重大贡献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科技成果股份的20%以上。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经完成人申请,可由项目承担者批准自行转化,并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财政资金依法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保护,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实施保护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实施条件,无正当理由三年内未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无偿实施,或者允许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生产力促进、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专利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 * *科技服务的政府购买制度和技术市场管理制度。专业性、技术性的社会公共* *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