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律师分享:二审期间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往往在一审时,原告会给被告一个不主张财产保全的机会。判决后,申请执行前被告拒不履行,则被告财产被保全。现实中,一审的结果并不一定有利于原告,我们不得不通过二审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些被告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执行,利用二审程序的循环转移自己的财产。

二审上诉后,一审诉讼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者二审发现对方财产的线索,当事人应当向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1:二审上诉后,二审审结前,一审申请保全的对方当事人银行存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续保。一审法院认为卷宗材料已全部移送二审法院,拒绝续保,并告知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申请续保。

案例二:二审上诉后,当事人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二审期间不受理财产保全。

案例三:二审案件移送前,当事人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应当适用二审法院。

以上三个案例针对的是二审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由哪一级法院负责?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个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该条并未规定只有一审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案件适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提交的案件前,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移动、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经当事人请求或者依职权,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案件三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情形的,一审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二审期间诉讼保全应该由哪一级法院进行?

案例3中,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案例1和案例2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法院将财产保全作为诉讼活动之一,一审判决后,一审审判结束,未经二审法院授权,一审法院无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因此,二审法院在此期间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宣判后,仅终止一审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措施不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应当视为先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执行地人民法院执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作为判决执行的保障手段或方式,自然被认为是一审法院根据执行管辖而采取的。因此,二审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一审法院采取。

第三种意见是,财产保全法院应当根据当时原案卷所在法院确定。没有卷宗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不好的。卷宗转到二审法院之前还在一审法院,这期间的财产保全应该由一审法院采取。卷宗调取后,卷宗已经在二审法院,应该由二审法院取。

笔者认为,二审期间应当区分由哪个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采取财产保全的续延更为妥当。对于二审期间发现对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由二审法院采取。

三。二审期间采用一审法院续办一审财产保全的可行性。

一是方便当事人申请和法院执行。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所在地离一审法院比离二审法院更近,而且一审后,当事人和一审法官比二审法官更熟悉,所以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比向二审法院更方便。一审法官比二审法官更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情。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审法院比二审法院更靠近财产所在地。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二审法院更方便、更经济。

二是可以防止案件移送中出现拖延财产保全时机的现象。案件移送二审立案需要很长时间。一审移送案件(有的是邮寄),二审立案,将案卷移送承办人,承办人熟悉案情,申请人联系二审承办人,需要一段时间。这些因素很容易耽误财产保全的稍纵即逝的机会。

第三,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移交环节,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二审期间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采取的,一审期间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二审期间届满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二审裁定,异地冻结或者查封财产。二审结束后,二审法院可以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由一审法院执行部门再次裁定采取措施。这将耗费一、二审法院大量的人力、财力,还可能因交接不慎造成财产损失。

第四,一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二审案件的审理。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案件的实质性处理无关。一审判决后,虽然败诉方对一审法院有异议,但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不影响二审法院的判决。

五是符合执行管辖。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执行案件由一审法院执行,那么一审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程序的财产保全也就顺理成章,既可以保证以后执行案件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接程序。

第六,二审期间续保的相关规定。《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续保的,应当申请续保。申请人未申请延续的,人民法院有关法庭应当提前7日提醒申请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第二审期间,申请人未申请延续第一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有关法院应当及时提醒申请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或者被提示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有关法庭应当及时与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法庭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续展手续。”

四。针对二审期间当事人发现的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向二审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可行性。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只要一方有上述情形,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无论是在一审期间还是二审期间。《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还规定,在案件移送上诉前,由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也说明了在案件移送上诉后,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

第二,二审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因为一审的卷宗材料在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对案件比较熟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根据具体案件作出裁定,因为二审法官对案件有独立的看法和意见。

第三,方便当事人原则。在二审审理中,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最终执行。二审中,当事人申请保全对方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调解决,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针对二审期间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应区分不同情况,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保全措施。只有这样,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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