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确立权利无效原则

预定期间和权利无效是两种不同的理论:

(1)预定周期为常数周期;虽然权利的无效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这个时间的长短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

(2)在预定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权利自行消灭;权利的无效是指权利人滥用权利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权利矩阵自然没有消灭,但不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所以预定期间不能代替权利无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