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中国人民* *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法律规定\x0d\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取得现有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行为。)、收购、合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x0d\国家支持和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和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x0d\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发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于2004年6月5438+10月1日发布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规定》和《内地企业投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核准规定》。2004年7月8日,商务部和外交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国家产业目录》,2004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加工项目的政策规定。\x0d\(一)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x0d\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批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国别投资环境;国家安全形势;东道国与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关系;海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家的合理分布;履行相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x0d\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兴办企业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己负责。\x0d\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导致违反中国政府缔结的国际协定;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所在国政局动荡,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习俗;从事跨国犯罪活动。\x0d\(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申请材料\x0d\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驻华经济商务参赞处(处)的意见;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x0d\中央企业申请获批后,商务部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境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x0d\经批准的境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并报驻华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注册。\x0d\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须由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商务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x0d\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审批委托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增加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和审批内容。\x0d\(三)企业境外并购预报告制度\x0d\境外并购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其股份或资产(包括参股和股权置换)取得本企业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x0d\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情况,为海外并购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企业海外并购预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必须及时向商务部、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局报告,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局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x0d\ II。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x0d\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利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取得境外所有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活动。\ x0d \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9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各类境内法人和在境外持股的企业或机构的境外投资(包括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再投资)实行核准管理。\x0d\资源开发项目是指投资海外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x0d\大型外汇项目是指中方在境外投资的原油、矿山等资源勘探开发外汇1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外汇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x0d\项目核准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资源;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和劳务出口,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遵守国家资本账户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者有相应的投资实力。\x0d\ III。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优惠待遇的法律规定\ x0d \ 1999 19年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如《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x0d\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x0d\(一)金融鼓励政策\x0d\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将为其提供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在境外设厂。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进行评估、贷款和回收。在国外从事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可以获得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项目资金的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获利后五年内以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优先为境外加工装配设备、技术、零部件和原材料所需的资金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实际生产规模,为境内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核定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并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对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批准的循环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利率执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x0d\(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x0d\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利润返还。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必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不需要进行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外汇的收付和兑换,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部件、厚料出口收汇核销期限。\x0d\(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x0d\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审核放行,执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根据折旧后的余额计算二手设备的退税;对新增设备和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计算退税。\x0d\(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x0d\国有商业银行做出具体规划,加快境外营业网点建设,为境外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x0d\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境外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和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和政府征用)和非商业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部件和原材料,可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额度。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x0d\ (5)其他鼓励政策\x0d\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优先考虑。\x0d\ IV。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x0d\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双向流动。作为中国商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中国已签署了11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8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投资、贸易和科技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x0d\五、我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x0d \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我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国企业境外经营投诉服务,是指服务请求人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非法侵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或非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投诉服务中心予以协调处理和回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者。\x0d\商务部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负责根据《暂行办法》免费为中国企业提供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拨款。\x0d\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对其行为独立负责。\x0d\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海外投资;其他海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海外业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x0d\另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联动、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中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利益。\x0d\海外投资在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刚刚起步,立法没有跟上。在积极完善我国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要加快海外投资立法步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