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6月38+0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1.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2.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的经营者的权利证书未经审核;

3.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过滤拦截含有“高仿”、“假货”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或者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的;

四、未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其他情形。

扩展数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门槛降低到30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9月13日发布。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扩大了定罪情节,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关闭的数额纳入其中,并将定罪数额由“五十万元以上”调整为“三十万元以上”。

闽南语。com-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门槛降低到30万,情况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