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方针、任务和措施。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和应对来自中国人民和国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免遭攻击、入侵、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参与推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第八条国家网信部负责协调网络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网络经营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建设和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条涉网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引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高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传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不得宣传民族仇恨和歧视,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撑与促进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与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产品、服务、运行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支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