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
10元每件50元。
总财产超过10000元的部分,获得1%。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其他非财产案件
10元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每争议金额500元至1,000元,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从5元到30元不等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从50元到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30元至100元。
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对象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目标×4%+10元
50000-100000元
目标×3%+510元
10万-20万元
目标×2%+1510元
20-50万元
目标×1.5%+2510元
50万-100万元
目标×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目标×0.5%+1001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支付: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