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保密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在员工违约的情况下赔偿员工相关费用,视实际情况而定。

1.约定的劳动合同报酬是否有效?

无效,劳动法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条件才能约定赔偿,否则约定赔偿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条件

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拖欠,如果每一种违约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仅限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的范围。

因为后一种情况的地域差异不是很大,这里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况,即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当事人也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如何支付。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明显显失公平的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都有类似违约金的规定。

但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了专门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用人单位乱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违约的,可以以违约金的形式处理,但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经济补偿,显然是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可以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