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法处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第三巡回法庭依法驳回的六类案件:

第一类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总部立案或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务、海事、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和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或复查过程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复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或者上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类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裁定或者通知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立案终结,或者巡回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送达涉案终结通知书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