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原始股如何合理避税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卖出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五)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股权交易;
(六)以股权清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0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的收入不仅是现金,还有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性转移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他们误以为不需要纳税。
03.各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作用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缴纳,受让方代扣代缴。受让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被投资企业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权益变动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04.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缴纳税款。
股权转让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5.注意纳税申报的地点。
股权转让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也不是受让方所在地或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06.股权交易价格应该公平。
下列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申报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企业;
(五)不合理的股权或者股份无偿转让;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07.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所得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进行选择。
(1)净资产验证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对应于股权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一)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08,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肯定有正当理由。
(1)能出示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9.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投资入股时与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核准确认其原值;
(三)通过无偿划转取得股权,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且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增加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原始权益价值;
(5)除上述情形外,股权原值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10,认购制股权转让原值
对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股权进行原值确认,原值以实际投入的现金或者非货币资产确定。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投资时与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金额确认其原值。
11.不要用“违约金”来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转让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2.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协议前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1)取得转让收入的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总额-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原股东取得转让收益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股权转让收益和债权债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原股东债权收益-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费用-原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成本。
13,股权转让完成的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的,转让方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署执行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属于再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
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因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已按原价收回的,因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工商变更登记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审核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5,代持股份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认代持股份,代持股份被收回的,视为股权转让。
16、终止投资、合资、业务合作等行为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业务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其他投资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总额-原实际投资额(投资额)及相关税费。
17,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特殊情况
2018 11 10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的送股和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原始股,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个人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公司挂牌前后的送转和转股。
18、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对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个投资基金会计是指单个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按照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核算和纳税:
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损益差额计算。余额大于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若余额小于零,则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按零计算,不能跨年度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中所占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转让项目对应的投资额的70%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其应得份额,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的递延纳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其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转让股权时可以延期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时,股票(期权)的取得成本按行权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激励的取得成本为零。
20.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全部股份(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在投资入股当期纳税。允许递延到股份转让时,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附件: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个人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gt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投资经营收回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违约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