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司法救济规定。
1.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陈述了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未陈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被请求无效的专利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发表或者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违法,是否违背公共道德,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等一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以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经审查确认的,根据不同情况,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维持专利权。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向社会公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第二,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收到决定通知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生效。
根据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一样,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整体保护;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当与发明专利一样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原则。为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原专利法中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