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1.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2、超过1000元至65438+1000万元的部分,按1%乘以1%+20缴纳。3.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乘以src = "/zs _ content _ img/0/495/8 . jpg "/>民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很多,财产保全就是其中之一。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提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为财产保全会对被保护人的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部分内容,下面边肖为您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

1.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格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

2、超过1000元至65438+1000万元的部分,按1%+20%支付。

3、超过654.38+万元的,按付。

以5000元为最高限额,保全费不超过5000元及其他计件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各地也可能会要求一些单项保险,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支付;6.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7.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8、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0.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未来判决的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的决定,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诉前禁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作为我国所有诉讼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其原因就在于其范围之广。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只是权利之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的收取要根据财产保全的种类来确定,因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于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案件的种类也会影响到费用的收取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