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抗诉;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依法由下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审理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执行和协调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依法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工作中法律适用和政策执行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根据职权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市组织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设备、技术和鉴定工作,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设备的管理。
(十)领导全市法院的监督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20个职能科(厅、局、处、队)。
(1)办公室
(二)政治部
(三)向一审法院立案
(4)立案二审
(5)刑事审判第一法庭
(6)刑事审判第二庭
(7)民事审判第一庭。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9)民事审判第三庭。
⑽行政法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审判监督庭
(12)执行局设综合室、执行庭和执行庭。
(十三)监察室(监察室)纪检组是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14)司法警察支队
(15)研究室
(16)司法技术科
(17)机关党委
(十八)培训中心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
(20)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