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抗诉;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依法由下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审理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执行和协调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依法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工作中法律适用和政策执行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根据职权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市组织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设备、技术和鉴定工作,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设备的管理。

(十)领导全市法院的监督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20个职能科(厅、局、处、队)。

(1)办公室

(二)政治部

(三)向一审法院立案

(4)立案二审

(5)刑事审判第一法庭

(6)刑事审判第二庭

(7)民事审判第一庭。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9)民事审判第三庭。

⑽行政法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审判监督庭

(12)执行局设综合室、执行庭和执行庭。

(十三)监察室(监察室)纪检组是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14)司法警察支队

(15)研究室

(16)司法技术科

(17)机关党委

(十八)培训中心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

(20)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