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招标暂行办法
1,未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2.合同和租约到期的企业;
3、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要求投标的企业;
5、企业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无法正常工作,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经营者应承担企业的主要责任;
6.根据钟[1988]7号文件,国家行政机关以第2001号令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L3,经营者严重违法或者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
7、经营者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企业。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企业,应在合同期内公开招标,并在公开招标前按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第七条企业实行竞争性招标,根据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市直管理企业的主管委、办、局(公司)和
财政局组织招标;局(公司)企业由主管局(公司)和财政局组织招标。全部报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体改委备案。第三章招标组织第八条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和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成立前,企业主管局(公司)、委、办受政府委托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17-21人组成,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投标企业职工代表、企业家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的董事、办事处、局(公司)成员最多不超过七人,职工代表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党组织代表,由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其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1,投标企业的初步资产;
2.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底;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组织投标答辩、评标;
5、提出中标人的意见;
6.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民主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第四章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总方针;
2、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熟悉投标企业或同行业务,善于管理、组织领导和开拓创新精神;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不影响已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履行;
6.至少有3000元人民币作为抵押的个人财产。第十三条在招标范围内,遵守中国法律和各项经济法规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也可以参加投标。第十四条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严重经济问题的人员不能参加投标。第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各级领导应积极支持投标人的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第十六条对于来自其他单位的中标人,投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所属单位进行协商。你可以采取调动、雇佣或辞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