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市场参与者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从事市场交易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有明确的目的,以满足社会需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市场主体的特征
市场主体具有盈利性、独立性和灵活性。盈利能力是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和经营权的独立性。灵活性,即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和战术,是其在市场中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关联性、平等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3)市场主体分类
市场主体可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1.投资者
投资者指的是一般的营利性投资。投资者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方向或领域。有些地区非国有资本不能进入,所以投资者在这里不成立。在一些领域,国家立法限制国有资本进入,以鼓励相关领域的发展。
(2)投资额或金额。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在未缴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资方式。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还有投资方式等规定。
2.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意志能力;二、经营范围;第三,财产能力;第四,技术能力。此外,经营者还应具备公信力,即能够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3.工人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4.顾客
消费者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这意味着,消费者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可能是接受服务的一方(如宾馆、交通、酒店、食品、劳务等。)或接受服务的非合同方。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完全等同于购买者。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盈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牟利,而主要是为了个人和家庭消费。
(四)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因为个人具有包容性,由企业来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的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所以这里个人都是企业),所以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市场主体中,经济管理主体标准还是市场主体标准。
经济管理主体标准或市场主体标准体现了经济制度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
经济管理主体标准是指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和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最重要的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指挥者;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被支配的地位,很少或者没有自主权,他们只是政府意图的忠实执行者和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指导思想下选择的经济制度是政府参与的经济制度。
历史上,政府主管的经济体制确实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例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如果不是政府主导,没有政府主管,就不可能如此迅速、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推动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并真正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政府不引导发展,它可能永远不会在那里发展。
市场主体本位是指: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中,而是分散,不服从政府而是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重要、最合适的主体。
当然,以市场主体为标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而是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而这种最适当的政府干预也必须依法适当进行,就像园丁照料植物,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败的根本和具体标准。拒绝市场化原则,政府只是接管。在市场主体本位的指导思想下选择的经济制度是市场主导的经济制度,即市场经济制度。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上的各种知识,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市场,最有效地自由竞争,最有效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地位。
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标准,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柯立芝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就是市场主体。”对此,我们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市场主体,甚至可以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市场主体。中国矿产勘查主体是发展社会经济事业的重要市场主体。
二,中国矿产勘查市场主体的现状
(一)地勘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1998以来,随着我国地勘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印发后,64万人的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分离的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磨合,地勘单位改变了内部经营机制,企业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地勘单位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广大地勘单位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地勘单位探矿权产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开始与矿山企业和投资者合作,出现了从实现探矿权到矿山企业占有权利的趋势。有的地勘单位自己找矿,自己集资,自己开采。个体地勘单位开始出现向矿业延伸的模式,逐步向矿业社会化大生产方向发展。
(二)探索主体改革模式趋于多元化。
矿产勘查体制改革是整个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在建立商业矿产勘探系统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地方化的地勘单位已经融入当地经济,大部分地方化的地勘单位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商业性的矿产勘查活动正在向产业化转变。各省(区、市)地勘单位管理模式差异较大,隶属关系多种多样,这就把搞活地勘单位放在了不同的基点上。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并了原本分属不同部门的地勘队;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局为单位重组地质勘查队伍,尝试与矿业整合上市。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重点搞活队以下二级单位。地勘单位企业改革各省(区、市)之间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文加快改革,先是分流社会管理职能,对退休人员单独管理,对职工充分服务,稳步推行企业化管理;广东省把事业单位改革与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总之,属地化后,地勘单位不再遵循大体一致的改革发展模式,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和引导的新动向。
(三)矿山企业开始重视矿产勘查。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向国有矿山企业无偿提供连续资源,引导矿山企业通过勘查、收购等方式取得矿业权。国内一些有远见、有能力的矿业公司开始重视加强矿产勘查和购买采矿权,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内对矿产品的需求增加,危机矿山问题的出现,以及矿产勘查投资体制的改变,使许多矿业公司意识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福建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赵晋集团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都加大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入,采取多种形式的市场化运作取得探矿权,勘探增储,并高度依赖地勘单位扩大资源。
(D)商业性矿产勘探市场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商业矿产勘探投资逐年增加。总的来说,近年来,钢铁、煤炭和水泥的生产过热,矿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了中国矿产勘探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制度框架初步形成,矿业权制度逐步完善,多元化市场主体正在形成,矿业权市场趋于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已在路上。
2001以来,我国矿产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趋于活跃。从全国探矿权出让的统计数据来看,近五年来,全国探矿权出让的案件数量和金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9年我国探矿权总量约为3.2万件,是2001年(2001年为0.57万件)的5.6倍,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超过25%。2001至2009年平均新增探矿权5700个,2004年至2006年为高峰,其中2005年新增探矿权接近1万个。之后受政策调控影响,新设立探矿权逐年下降,2009年新设立探矿权跌破4000个。说明随着矿业权管理政策的调整,盲目申请探矿权、无序进入市场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图9-1)。
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矿产勘查总投资逐年增加,特别是社会资本投资快速增长。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带动下,社会资本多方进入,大型国有矿山企业开始重视商业矿产勘查,寻找后备资源。虽然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但总体趋势是一致的,即矿产勘查主体和投资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
图9-1国家探矿权设置
三、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不畅,政府与企业、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调查、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不清,工作重点不明,脱节、混乱现象并存,浪费了大量资源。
(一)市场主体改革滞后。
从我国矿产勘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构成了我国矿产勘查市场的两个重要主体,在勘查和开采两个领域都存在“双轨”运行,形成了勘查和开采的双向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国有地勘单位改革配套政策不到位,企业改革推进缓慢,“百局千队”转企未破,市场主体建设远未到位。随着国库集中统一管理等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管理体制与企业运行机制的不适应日益突出,“戴事业帽走企业路”遇到日益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和地方管理的地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各不相同,都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目前,国有地勘单位的事业单位地勘体制的基本框架没有改变,仍然是事业单位的外壳,保留着地勘费的基数,矿产勘查没有作为产业来经营。勘探投资仍按资金管理,实行资金验证制,不比较货币形式的投入和产出。矿产勘查的产出只有实物统计(矿点的发现和实物工作量),没有价值统计。仍然强调找矿的财政投入和体制机制,难以用合理的机制提高找矿效果,找到符合市场需求的矿种。地勘单位还承担地质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混杂在一起。由于投资能力的限制,地勘单位登记了大量的勘查区块,但投入很少,造成了社会资金想投资却没有土地的局面。客观上阻碍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展。由于认识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目前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混业经营格局依然存在,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秩序。
民营企业和外资在勘探领域的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近年来,民营矿山企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市场主体之一,但规模大、技术先进、运作规范的企业还很少。大多是小企业,经营不规范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矿产勘查对外开放滞后,难以形成新的市场主体,不利于形成充满活力的勘查市场,也不利于形成国有勘查开发主体改革的“竞争倒逼机制”。
(B)采矿企业对勘探的投资不足
到目前为止,很多国有矿山企业并没有把矿产勘查作为自己持续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过程,自己解决后备资源问题,没有把寻找企业后续资源作为自己的责任,而是仍然希望政府来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一直支持下去。某省煤炭集团公司,在煤价高的情况下,日盈利654.38+0万元,仍不愿意投入煤田勘探,以至于省煤田地质局不得不去外省工作。江西德兴铜矿年销售收入6543.8+0.05亿元。六个矿有五个后备资源,但每年能用于生产勘探的只有260万-280万元,更不用说风险勘探的投入了。他们认为,国有老矿山后备资源不足,国家应该考虑。这种依靠国家提供矿产地的传统习惯,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非常不利。
(三)中介市场不发达
围绕矿业权市场正常运行的中介服务不完善,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不严格,缺乏行业自律;评价方法不合理;特别是评价本身受到多方干扰,随意性大,缺乏公正性。其他咨询服务基本空白。此外,公益性地质信息公开不充分,矿业权人与矿业资本投资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充分全面发挥。我国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法律约束和诚信,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是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