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的秘密——离婚需要分吗?

前几天朋友给我发了一个链接,是一个博主发的博文。内容是:“女孩必须随身携带一套贵重的金银首饰。首饰是女孩子的个人财产,黄金首饰变现简单,拿着漂亮,还能省钱。且举个例子,婚姻法规定,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结婚首饰只属于女方,是女方的特殊生活用品,认定为与女方财产不可分割。”朋友问我这种说法对不对,女生结婚后是不是越多买首饰或者黄金越好。我很认真地告诉她一个悲伤的事实,事实并非如此。很多人可能会问,首饰是女方戴的,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吗?或者说,婚后,女方如何与男方分享自己用工资买的物品?

要搞清楚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婚后的购房是个人购房还是* * *带房产购房。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从《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无论婚后谁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双方,即使一方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收入(婚后)购买珠宝、首饰等,对于另一方来说,由于资金来源属于夫妻财产,相应购买的物品会被认定为夫妻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购买,即使不是高价值的首饰、珠宝、黄金等。,甚至一把牙刷和一块肥皂都属于同一财产,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分割。但令人不解的是,民法典第1063条却另有规定。本条所说的资金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如果一方用本文提到的来源购买首饰,或者为另一方购买首饰,是否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可能有人会疑惑,既然“一方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后买的首饰就是一方买给另一方,只有一方佩戴。应该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

要知道,虽然《民法典》规定“一方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一方的生活用品。从常识推断,我们都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里仅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是一个人专用的,比如衣服鞋帽、化妆品、牙刷等日常生活中可以明确区分的生活用品。当然,我个人认为,首饰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首饰的含义也越来越广泛,百度的词条有了解决办法:首饰,最初是指戴在头上的饰品,现在广泛指贵金属和宝石加工而成的雀、耳环、项链、戒指、手镯等等。这就意味着珠宝不仅仅是少量的装饰品,还涵盖了高价值的贵重物品,而贵重物品能说是属于一方的个人生活吗?恐怕不行。毕竟,一些贵重物品的价值可能会超过大多数普通家庭的年收入。

那么,金饰属于特殊生活用品吗?我个人认为,如果黄金饰品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或者明确的人身排他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但如果是价值高、品牌尊贵等具有投资、保值等功能的产品,或者是超出家庭日常消费能力的高价值产品,则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主张珠宝专有权的一方,自然会主张是个人财产购买,或者这种珠宝是自己一方长期佩戴的,或者是对方赠与的。但是如何证明它本身就是个人财产是极其困难的。根据相关判例,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方生活用品”基本限于价值较小、个人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中,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除了个人生活以外,还应考虑生活的排他性。要证明这些珠宝是供个人佩戴、专用或馈赠等并不容易。要证明礼物,需要提供相关的书面协议(最不济也要有录音证据)来证明首饰是对方赠送的。所以,即使你每天看到的东西很可能只有一个配偶用过(比如耳环、戒指、项链、名牌包等。),也可能有投资价值,也可能是夫妻双方协商购买的结果。

(1)如果是以购买保值产品为目的,法院基本会将离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属于个人购房还是婚前购房,很难证明。

(2)如果只是为了购买配饰,那么建议选择耳环、戒指、项链等。,与家庭收入尽可能一致或能明确确定为婚前财产的资金来源。

(3)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对贵重物品、首饰、黄金首饰等进行明确的陈述。婚后购买,并约定一方赠与或明确表示该物品为对方个人财产。毕竟参照《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案例:

(2016)沪01民中6292号,

(2018)晋0114民初第215号,

(2019)苏0611民初第2293号

参考法律:《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归全部或者部分所有,归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