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通行业的全国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协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内贸易部(以下简称国内贸易部)是协会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司负责协会的协调服务、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国内贸易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归口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协会的设立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面向全行业、面向全社会;

(3)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全国性协会。第六条成立协会的条件:

(一)由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团体和个人自愿发起的;

(2)参加协会的会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有明确符合协会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的章程;

(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第7条成立协会的程序

(一)成立协会,应在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成立申请;

(二)经部行业管理司批准,组建筹备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见附件1);

(三)提交的材料经民政部行业管理司审核并报部批准,已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四)不具备单独成立协会条件的,可以在相关协会内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五)协会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应向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未经民政部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筹备期间,协会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第九条协会根据章程变更名称和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部行业管理司审查。社团变更地址或联系地址,应通知部行业管理司和业务指导单位,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视为自行终止,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成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

(三)符合章程规定,并按照协会正常程序终止;

(四)分立或者与其他协会合并;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第十一条部行业管理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三章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协会的职责

(一)社团有责任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1,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会员贯彻国家法律和政府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协会规章制度,实施行业自律,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责任,引导会员履行各项社会义务,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

4、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和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和政策,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5.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进行经济、技术、管理咨询,进行企业诊断,参与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的评选表彰;

6、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名、优、特、新产品;

7、组建技术和信息网络,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发布统计数据,出版行业刊物,组织提供法律、经济、政策、企业管理、商业信用等专业服务,组织培训行业各类人才,开展人才和技能交流;

8、进行行业发展政策协调,协调行业的产品结构、网络布局、经营项目;协调各类配额、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

9.仲裁、调解涉及行业内外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关系,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参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的活动;

10,调查监督外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商品经营、产品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

11.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经济活动,促进行业、产品生产、消费和流通结构的合理调整;

12.开展与国际同行业的经济、技术、贸易和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调行业对外交流的立场,增强行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协会有责任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3)社团有义务维护自身和会员的利益,依法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有权拒绝向其摊派任务。

(4)社团有获得合法收入、接受资助和合法捐赠的权利。

(五)社团有权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

(六)社团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