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查监督的期限
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为两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申请行政检察结果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份数为当事人人数+1):写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相关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3、相关法律文书:
(1)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提交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为两年。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检察机关可能会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行政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