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哪些内容?)接受报名(什么时候接受?如何表明已经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的规定不要求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必须具备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和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与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连接的相关设备。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出具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予以公开。备案登记机关凭书面委托书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以撤销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登记机关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向地方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格式附后)。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信息,并保证填写的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法定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提交法定公证机关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资料,并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持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表手续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相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取消备案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售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资格并仅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6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该外贸经营者作出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2.遵守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海关、外汇、税收、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等中国人民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活动。

4.不得伪造、涂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登记表中填写的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合法。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日期如有变更,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

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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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不包括经销进口商品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存在经销进口商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