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与监管的二元性是否也适用于行政监管领域?还是只在行政执法领域?

执法监督是一个特定的监督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常称为检查监督;(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即所谓的执法处罚。由于缺乏对执法监督二重性的认识,执法监督的学术研究一直滞后于执法监督的实践,这也导致了对执法监督的许多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将执法监督与行政监督混为一谈。

把握执法与监督的二重性,有助于纠正执法与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执法与监督错位等问题,实现执法与监督驱动下的社会各方共同参与* * *治理。“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角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一文以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体系为例,介绍了从城市管理监督到城市管理监察再到综合执法再到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发展脉络,指出了执法监督的双重性,即执法监督的两面性。执法有监督的含义,监督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起诉的简称,也是广义上的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职。

执法监察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事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监察,以及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其实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监察部门也是政府的一部分。但行政监督领域的执法监督对象仅限于行政监督的对象,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监督[因为行政执法不仅包括执法监督,还包括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像其他政府机关一般针对更广泛的社会主体]。但总的来说,执法与监督的双重性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领域。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监察作为政府内部的一种管理部门当然是适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执法监察工作作为监察委员会制度仍然适用,但对象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监察对象略有不同。

认为只有政府行政执法中的执法监督具有执法监督的二重性,而行政监督领域的执法监督不具有执法监督的二重性,这是错误的。因为行政监察、国家监察等领域的执法监察,不仅仅是为了在违法事故发生后进行处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称为“执法”),更是为了通过事前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让被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法,确保不出事故(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称为“监察”)。因此,行政监督领域的执法监督与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角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中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是一脉相承的。执法监督的双重性不仅适用于更广泛的行政执法领域,也适用于行政监督领域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