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我国的一种新型贷款。去年6月10生效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5万亿元,因此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与房地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抵押贷款面临更大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类贷款风险方面仍缺乏有效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应收账款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和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由来已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难的主要症结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抵押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作为抵押品。在实践中,银行也倾向于接受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因为不动产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很小,只占25%左右,其余大部分是动产。制度与现实脱节,一方面导致企业贷款担保困难,另一方面导致应收账款、存货等大宗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10,1年6月生效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规定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动产均可抵押,为动产担保融资的广泛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拥有丰富的应收账款资源。中小企业总资产的60%左右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5万亿元。因此,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房地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风险越来越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恰恰有利于银行改善现有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银行竞争力,有利于繁荣金融市场。
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一项调查显示,70%的中小企业贷款以动产为担保,应收账款和存货占这些动产的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本合同风险的有效性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并最终实现,直接关系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如果基础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社会道德的禁止性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无法履行,则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如赌博、走私、销售国家垄断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的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的不存在,为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债务人在应收账款中抗辩权的风险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债权基于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出质人根据基础合同应先履行交付货物、服务或资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未先履行上述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依据合同法进行抗辩;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了相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相关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付款,即可以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者出质人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从设立之初就可能处于动荡之中,只有在出质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才能确定。
(三)虚假权利的风险
一种是虚构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应收账款在质押成立前已清偿,但出质人未入账;第三,质押成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但未存入或保管,而是挪作他用,导致后续不存在应收账款。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质物后来不存在,可以认定质押合同无效。无论如何,其本质是没有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虚高价格的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约定或实际应付价格。二是商品打折销售,出库价格和退货折扣两条线核算,导致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格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的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无效的风险
与一般抵押登记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只有双方签署的协议,登记内容由出质人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齐全,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审查双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更不审查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正是这样,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由贷款银行义不容辞,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不承担质押登记错误赔偿等法律责任;第二,质押登记没有公信力。登记的权利与物权不一致时,以物权为准。一旦登记的应收账款不真实,质押登记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将没有优先受偿权,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反向签约”转让风险
“会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专用术语,一般指人为提前相关单证的形成时间。如果出质人以“会签”的方式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一般认为,这可能是认为签订质押合同时,质押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7)放弃权利的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质押后放弃或赠与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其部分或全部债权,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但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出质人放弃权利的行为。但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为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可以认为质押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时,其负债财产将减少,偿债能力减弱,因此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清偿的可能性,可能影响质押的完全实现。
㈧管理不善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还清销售款,但销售人员并未将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他用,使得应收账款在账目中“虚置”,往往无法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可能在质押时或质押后消灭,但两者都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第二,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以最低折扣销售,但为了获得更多的奖金或其他利益,以全价或更高折扣报销,但出质人并不知情,以销售人员报出的销售价格记账,使应收账款质押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9)诉讼时效的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成为自然债权,失去诉讼胜算,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支持。收费权一般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收费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质押的合同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处获得还款,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贷款未清偿前,出质人未行使或者缓慢行使时效权利,中断或者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可能造成合同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自然债权的事实,不受法律保护。
(10)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
即使其他条件全部完备,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出质人也可以随时主张抵销双方的债权,使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与债权相互抵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销权的行使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所以对于贷款银行来说是不确定的。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贷前调查和评估
与房地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广,调查任务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还要检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和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和质押,还要审查合同价格是否正常合理,确保应收账款质押价格不虚增;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和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经发出并被买方接受;收购方资金实力雄厚,无不良信用记录;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仅支付至卖方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
必须注意的是,以下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定质押,需要从应收账款总额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户,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款项;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差的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第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或限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具有公益性的民事主体有权基于公益性收取费用,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不得质押。
(3)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的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确定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在60%-80%。应收账款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越多,应收账款质量越高。同时,要特别注意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当依靠合同条款来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的义务。一旦质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贷款银行可以根据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拟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第一,所有原始合同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转让或放弃其权利,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撤销或提前清偿债务,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给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质押期间不会有任何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可以不向出质人清偿,但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清偿或存入,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押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为行使,或者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前行使质押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下降、财务状况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持续跟踪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收集出质人已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相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要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延长。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被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快采取行动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一种高风险贷款,也是一种新型贷款。商业银行非常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很容易出现贷款流失。因此,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并发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风险控制、贷后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其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