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收取提起反诉的费用?
提起反诉的,法院根据反诉的数额和案件的性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有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讼有关的独立反诉。该权利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被告人在本次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护被告人在本次诉讼中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讼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讼的被告可以向本诉讼的原告提起反诉。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