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明确,只对给付金额和时间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原告主张损失数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四)水、电、气、热供应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明确,仅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发生争议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七)劳动关系明确仅在劳动报酬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上有争议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八)其他款项支付纠纷。

第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庭在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简单的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和派出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案件标的额应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这种诉讼叫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二、小额索赔的最高限额。

新民诉讼法规定,标的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内。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按照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投标金额应该在14000元左右。由于数据每年都会更新,所以会有不同的变化。各省也会有一些变化。比如湖南省2012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40028元,那么30%就是12008元。

小额诉讼程序的利弊。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诉讼效率高、诉讼成本低、一审终审方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单灵活的程序,如采用填状答辩,允许口头答辩,灵活的传唤方式,不出示证据,下班后开庭,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作出判决,等等。

(二)、法官在小额诉讼中拥有更大的权力,增加了主动性。比如,为了快速发现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主动取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判断,不需要严格的证据;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等等。

(3)小额诉讼以效率为导向,意在低成本解决纠纷。法院收费低,同时律师代理受到限制,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1)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可以调解。即使不能调解,判决也不会上诉,更不用说改判发回重审了。因此,这类案件对于小额诉讼的适用可以说意义不大。对于(1)涉及人身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的案件;(二)涉及追加当事人或者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限制了小额诉讼的作用。

(2)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这意味着中国的民事案件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权。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和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

(3)小额诉讼程序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性,对举证和抗辩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景

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下建立的诉讼制度。基于供求关系总是紧张的经济学判断,在一国司法资源有限而公民对正义的追求无止境的条件下,通过在某些案件中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以牺牲个案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代价,保证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相当, 从而使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平等地享有诉讼制度和诉诸司法的权利,通过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协调,增加社会正义的总量。 正因为如此,我国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并且随着实践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将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相信小额诉讼程序将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决司法困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