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时的复审流程是怎样的?
经过上述工作,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了复核决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2章第5节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审查决定:
(a)复审请求成立,驳回决定被撤销;
(b)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前两种情况下,应将原专利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相违背的决定。
复审决定书由审判长根据合议庭的表决结果撰写,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必要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发送给复审请求人。复审决定涉及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予以公开。对于这些应当公示的复审决定,结论是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请求人不服提起诉讼并当庭受理的,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复审决定将与法院判决书一并公示。这本书将一起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复审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