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专利丧失的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灭失证据的案例很少。客观原因是这类证据举证难,举证成本高。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相应地,这种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1.财务审计报告: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是以自己的损失为依据时,可以提供自己单位产品利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总销量或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数量的乘积作为原告损失金额的依据;当原告主张以被告的利润为赔偿依据时,原告通常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或者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利润,从而明确被告的赔偿依据。此外,在赔偿请求中,原告可以提供一些辅助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情节和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2.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专利许可合同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但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需要有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费的缴纳和纳税凭证。实践中,虽然符合上述程序,但被许可人并未实际生产该专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不是赔偿的参考,因为约定的许可费已经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3.律师费账单:因侵权聘请律师的费用应当列为停止侵权的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