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的教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徽和各种服务标志;

(五)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法在合同中约定享有或者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四)积极推动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和转让以及科技产业发展的管理。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领导和宏观管理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统筹规划、推进、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履行下列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完善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我校知识产权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学和研究;

(四)组织我校知识产权的认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我校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审查;

(六)协调解决学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议;

(七)奖励在科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八)组织我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标志的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准;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标志。第八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于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第九条由高等学校主办、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由高等学校承担工作的作品是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的以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作品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十条作者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负责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其他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在执行科研任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派出人员出国访问、学习和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应当与派出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学习、深造或者进行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者承担高等学校下达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归高等学校所有或者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入流动站前,应与流动站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