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含技术服务),自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自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独立核算在5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自主知识产权;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65,438+00%以上,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超过1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超过3%,并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四)年人均产值或预计年人均产值达到654.38+50万元以上;

(5)销售利税率或预期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的3%以上;

(7)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申请人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其产品确实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自产软件产品登记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0%以上,可直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原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最近一年自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利税、研究开发支出等科目(申请设立企业当年截止时间符合要求的,提供成立之日至申请日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原件1份);

(4)产品技术标准、质量和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应提供:该产品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用户试用报告)(1份原件)。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明;对于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科技产品,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申报时必须提交按行业规定允许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复印件(1份);如果环境污染项目需要提交环保标准。

第三,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一条深圳市招商局对新设立的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的上述企业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深圳市规划局将优先安排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深圳市招商局将优先安排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以下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局批准,国家级新产品上市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上市两年内,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生产企业新增利润所得税,新增增值税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四)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科研机构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发明开发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免征营业税。

(5)可从高新技术发展基金中提取上述技术转让收入的1%,允许费用专项用于科研发展。

(六)奖励在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及以上单位授予科研成果奖的有关人员,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改造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设备折旧年限。

(八)凡因享受本规定而减征或免征的税收,应单独核算,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或其他资金。否则,财政税务机关应收回减征或免征的资金。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在金融信贷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发展专项信贷资金,并给予优惠利率。市财政将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现率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信贷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本规定所列项目的开发和生产。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银行审批专项信贷资金。

(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惠贷款、长期低息贷款(低于银行利息10-20%)和参股等方式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建设。

(3)每年将债券发行总额的20%分配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在建设用地和购买住房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和支持。

(一)在城市和土地规划中,有关部门应划出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高科技项目(如防尘、防噪音、防污染)建设小区,集中建设。

(2)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科研、生产、经营用地,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优先审批,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地价减免10-20%,或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在保税区内,划出一部分土地以优惠地价用于高新技术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购买微利商品房或自建住房用地,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可从内地借用和聘用科技人员,在香港出国时可享受更多优惠待遇:

(一)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的指标,优先安排本规定所列企业中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的技术人员的调入。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将优先为具有国家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师办理转岗审批和手续。如需聘用大陆科技人员,可放宽人数限制,优先办理临时居留手续。(二)上述人员,按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减免城市人口增容费。

(3)积极有组织地引进国外科技人才。对来特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深圳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赴港出差的需求;对持“一次多次出国护照”者的审批手续,按照[1990]郭克发字第400号《关于使用(以下简称KW122表)的规定,由深圳市外办负责办理。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元器件、样品、样机、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在国家指标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进口审批。海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尽可能提供便利。

第八条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需求。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已办理进口替代的,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将限制同类产品进口,以支持该类产品。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内销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工业企业投入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在当年征收所得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额的3-5%,其中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提高到不超过销售收入的65,438+00%。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测试仪器和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确需购置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少量测试和关键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投产后,所获利润报市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十三条深圳海关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事加工产品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备料专用仓库,办理料件进口手续;其中,没有进出口报关权的,经海关批准,可以享有自主报关权。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工的产品内销的,海关比照来料加工管理办法办理,料件进口时保税,产品实际内销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三)海关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免交保证金。(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进料加工项目时,海关可签发“特别清单”,货物在进出口时通过实际渠道报检,按月集中申报,合同执行后核销。

(五)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应税货物,海关可先行放行,并开具《纳税手册》,企业应在七日内到银行办理纳税手续。

(六)海关应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提供便利。海关认为需要查验货物但不方便现场开启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海关可派员到企业所在地监管,并结合装卸环节进行查验。

(七)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可申请参加海关年度“信誉企业”评定活动,对获得“信誉企业”称号者,海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八)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少量样品、机器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原材料、包装材料及需带往国外修理的物品,可由企业人员携带进出境,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签发的登记卡或报关单先行放行,事后再办理手续。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深圳市为了培育符合条件的企业而认定的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略低。在深圳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被认定。除财政支持外,所得税减免10个百分点,申请其他优惠支持项目时优先考虑。祝你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