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
(2)审批环节还很多。虽然审批权下放了,但审批环节也减少了。在一些审批环节,仍需原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或技术证明材料,导致被动、被动等问题。
(3)审批与监管结合不够紧密有效。“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不到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跟进落实,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
(四)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市场上中介机构众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耗时长、远不达标,甚至达不到审批要求,导致反复修改,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管理的效率。但是,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缺乏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
(五)“一网通办”进展缓慢。各单位自行掌握审批信息,业务专网与市行政审批网未并联,导致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同步记录、重复提交,影响网上审批效率。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审批改革的统筹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机制,由市审批办协调市级部门,组织下放事项,牵头提供业务指导;市级部门还应将下放权限通知本部门和审批部门。
(二)继续减少审批要求和环节。通过后监管能够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和技术说明。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模式,将更多的行政资源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强网上工作全过程监控,做到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全程记录、全程追溯。
(四)明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引入中介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落实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看守所执行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未成年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的警戒围栏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要求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以权谋财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依法执行刑罚,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十条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公安机关需要设立看守所时,应当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设立看守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报各部委(局)公安局备案。第三条县(旗、市)看守所民警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如果月均关押人数超过100人,中等城市的看守所一般分别配备15%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