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怎么解决?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代表其或在其协助下,实施某些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1)司法协助涉及民事和刑事诉讼。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中国签署的《中国与南非引渡条约》已经NPC常委会批准,而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方面,中国与南非没有签署任何条约或协定,因此两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相关事宜只能根据国内法或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南非已成为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或个人赴南非经商或投资。近年来,南非频繁发生的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案件日益凸显了了解南非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③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文书认证、海外送达、海外调查取证、外国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本文将讨论南非在这些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文件的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对公证机关、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或认证机关在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上的最后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凡是需要在国外使用的文件,一般都要经过认证。认证程序是由文件签发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对文件上的公证机关或其他机关的签名或印章进行认证,再由文件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文件签发国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的签名或印章进行认证。认证的目的是验证一个国家签发的文件的真实性,使该文件能够被使用该文件的国家所承认,并且该文件在国外的使用不会因为对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受到影响。因此,认证系统在国际文书交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国际文书交流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四)国内文件如需在国外使用,必须经该文件使用国的使领馆认证,但不必经该国有关机关认证。在南非境外制作并在南非使用的证书通常由南非领事或外交官员或外国公证人直接签署。对于公证人的签名,除了博茨瓦纳、莱索托、斯威士兰、津巴布韦、英国和北爱尔兰,公证人的签名还必须经过南非领事馆的认证。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大量的文件需要在国外使用,认证无疑会增加外交领事机构的工作量和文件使用者的负担。因此,许多国家认为应简化或免除相关认证程序。因此,海牙国际司法会议于1961年制定了《关于废除外国公文立法要求的海牙公约》。这是一个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广的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对取消认证影响很大。(1)南非于1995年4月30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的使用范围是“在一缔约国境内制作的,需要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使用的公文”。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公文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由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签发的文件,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人员签发的文件;2)行政文件;3)公证文件;4)附在个人签署的文件上的官方证明,如记载某一天某一文件的登记或存在的官方证明,以及官方的、经过公证的签名证明。但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两类证件:1)外交领事机构签发的证件;2)直接处理商业交易或海关事务的行政文件。《公约》第二条规定:“因适用本公约而需要在其本国境内制作的文件,各缔约国应免除其认证程序”,即文件使用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无需对文件签发国的文件进行认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文件认证的所有认证程序。为了保证即使取消认证后文件的真实性,公约规定了附加证书制度,即文件签发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并在按公约规定的格式发往外国的文件中附上证书,以证明签字印章的真实性和签字时签字人的适当资格。南非加入该公约后,取消了对外国官方文件的认证要求。只要有关的外国文件符合《公约》关于“官方文件”的要求,而且文件签发国的有关机构已在文件上附上证书,文件就可以在南非使用,无需南非使领馆认证。
南非第2号法律(1995)对有权在文件中添加证书的机构有广泛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下列机构有权在南非制作的文件中附上证书:1)任何地方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辅助法官;2)南非高等法院的任何书记官长或助理书记官长;3)司法部长指定的任何人;3)外交部长指定的任何人。
不属于《海牙认证公约》所列“官方文件”范围的文件,包括来自非该公约成员国的文件,必须根据《南非法院统一规则》第63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证,即仍须由南非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二,对外服务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或者对等原则,向居住在境外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送达法外文书和司法文书的行为。就国际私法协助而言,服务是实践中合作最频繁的内容。(2)送达在司法协助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确定管辖权、防止平行诉讼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具有重大影响。
南非《公务员对等程序法》规定了南非和指定国家的公务员对等程序。该法不仅规定在南非送达指定国家的文件,而且规定在指定国家送达在南非制作的文件。然而,由于纳米比亚是目前该法指定的唯一国家,该法在文书送达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此外,由于南非尚未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65年制定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件和非司法文件的海牙公约》,南非《法院统一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文件的送达。第4条规则第3条规定:"南非法院的任何文件在国外的送达应由下列人员进行:
a)由以下人员任命的任何人员:
1)南非外交团或领事团团长,以及在南非外交团或领事团或外贸机构工作的公共机构行政或专业部门人员;
2)在外国代表南非共和国送达文件的任何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
3)外国驻南非共和国的任何外交或领事官员;或4)担任或代表外国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并根据外国法律被授权提供此类服务的任何人;或b)第1)条和第a)条第2)项中提到的任何人,如果外国法律禁止此类服务,或如果外国没有法律禁止此类服务且该国机构不反对此类服务。"
规则第4条规定,在澳大利亚、博茨瓦纳、芬兰、法国、香港、莱索托、马拉维、新西兰、西班牙、斯威士兰、英国和津巴布韦,这种送达也可以由“律师、公证员或其他经一国或有关国家授权送达法院文书的从业人员”进行。但是,为了对不在南非的一方提起诉讼,必须克服以下障碍:首先,规则5明确规定,除非得到南非法院的批准,否则不得通过向南非以外的一方提起诉讼,除非是在《民事服务程序法互惠原则》规定的指定国家。到目前为止,纳米比亚是唯一一个由公务员程序法互惠指定的国家。为了向南非法院申请许可在南非以外的地方为当事人服务,申请人必须使南非法院相信他有很大的机会赢得最后的诉讼;其次,为了提出这种申请,必须通过逮捕被告或扣押被告在南非的财产来获得管辖权。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甚至是知识产权。①南非最高法院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外国民事文书在南非的送达。在南非送达外国民事文书,首先由相关外国机构向南非司法部提出请求,然后由南非司法部长将请求转交南非法院登记官,再由登记官根据法院规则安排执行人送达。对于不想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南非当事人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南非雇佣私人代理人的方式向南非当事人送达文件。在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通过代理人送达并不违反当地法律,本国政府也不认为这种方式侵犯了主权。②
第三,国外取证
民商事案件境外取证制度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相关国际民事诉讼在法院所在国以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调查取证,根据各国的通行做法,未经当事国明示或默示同意,他国不能在该国领土内进行取证,否则就侵犯了该国主权。(3)南非《外国法院证据法》规定,相关外国机构或人员在南非直接取证,在询问证人前必须获得南非高等法院法官签发的命令。南非最高法院法规定,相关外国机构或人员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在南非间接取证。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在收到有关外国机构的调查和取证请求后,南非司法部长将把请求转交书记官长,然后由书记官长转交法院法官,以使请求生效。本条规定的请求书的目的是将外国法院的审判扩大到外国在南非任命的特别专员的审判,特别专员获得的证据将成为外国法院证据的一部分。④1997 7月8日,南非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海牙民事或商事取证公约》1970。公约于1997年9月6日对南非生效,南非根据公约规定在有关缔约国调查取证。在国外调查取证方面,除《公约》外,南非国内法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南非统一法院规则》第3条第38条,法院可命令任命一名特别专员“在出于公正目的方便或必要时”收集证人证据,通常是在证人不愿或不能在南非作证时。规则第38条第4款规定,当专员在南非收集证据时,可以传唤证人。南非的《外国法庭证据法》规定,可以在南非跨境传唤某些国家的证人。目前,这种互惠安排只存在于一些南部非洲国家之间,如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
四。南非法院对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南非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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