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条例

法律分析:非货币出资需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我国法律中,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股东以技术出资的,对技术的要求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技术客体的例子有:“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不包括专有技术”,而涉及外资的技术定义为“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方式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