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China mechan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CMM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协会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机械行业从事企业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管理的进步和创新,促进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全体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推动机械工业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为目标,向企业、行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反映诉讼、规范行为,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各项企业管理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97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组织机械行业各类管理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实施机械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以现代管理示范企业建设为载体,提升行业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以树立和宣传优秀企业管理工作者为载体,培养和壮大行业优秀企业管理工作者队伍;以总结全行业现代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为载体,交流企业改革管理经验,推广改革管理创新成果;

3.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深化改革和提升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开展诊断、研究和咨询,提高企业竞争力;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本行业技术工人开展技能鉴定、考核和竞赛,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各类人员职业标准的政策建议;

5.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代表机械企业参与全国雇主工作组织开展的三方机制协调、企业维权和社会责任;

6、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管理交流活动、国外管理考察和培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接受政府委托或组织相关会展活动,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7.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

8、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期刊,加强网站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先进的科学管理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出版科学管理的最新成果和相关著作,为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1.单位会员:凡登记注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大专院校、从事机械行业的相关专业协会,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在管理理论或实践方面有所建树并有一定影响的人员,经本人认可章程并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群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必须由相关管理协会或两个以上个人会员推荐。

(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6)优先使用本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成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小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劝退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集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集团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其他应当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8年4月26日经公司第六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