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哪些类型的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9号第2014期),“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境外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场地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具有海外存储位置的仓储服务。

(四)在境外使用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和投递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投递信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二)在境外发行邮票;

(三)出口邮政图书和其他集邮品;

(4)代理境外快递物流业务。

2.出口货物收发服务是指对出境信件和包裹的接收、分拣和发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免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向寄件人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出境信件、包裹提供邮政服务和寄递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六)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发行和播放服务。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化体育活动报道权或者转播权,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化体育活动在境外播放或者报道。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是指在境外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驾驶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的,通过道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务飞行”的。

(八)通过道路运输向香港、澳门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拥有与道路运输许可证直接往来香港、澳门的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向台湾省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省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或者船舶未持有台湾省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证的;以水路运输方式向香港、澳门提供运输服务,但没有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内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国内(含香港、澳门)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内提供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务飞行”的。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来港、澳、台省的运输服务和在港、澳、台省提供的运输服务;

3.空间运输服务;

4.向海外单位提供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向国内房地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除仓储服务和寄递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项目。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息服务、国际多媒体信息服务,费用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在我国境内机场、码头、车站、空域、内河和海域停靠时,纳税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和客运站服务、救助打捞服务和装卸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后勤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向境内房地产提供的认证咨询服务以及货物实体在提供服务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认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

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