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消防系统
1.总则
1.1是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加强集团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集团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集团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为指导;以“隐患比明火更危险,预防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工作原则。
1.3集团下属各单位及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4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单位、部门及员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集团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1.消防安全委员会
2.1.1董事:刘总经理
副主任:鲁平(副总经理)
2.1.2成员:集团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2.1.3日常业务工作:集团行政中心负责。
2.1.4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消防安全。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并进行考核等内容。
2.1.5为了及时深入贯彻国家或上级的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
2.2工作职责
2.2.1贯彻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监督实施。
2.2.2定期组织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2.2.3审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指导钻探工作。
2.2.4对风险较大的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协调各方。
2.2.5负责先进消防安全经验的宣传和奖惩。
2.3集团设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集团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指导。
2.4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未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实施。
3、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3.1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工厂)和部门职责:
3.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1.3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完整准确并归档;
3.1.4确保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1.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1.6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3.1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3.2.3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3.2.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3.3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 *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4产权单位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的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
承包、租赁或者受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使用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5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5.1贯彻消防法规,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单位火灾情况。
3.5.2协调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5.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5.4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5.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3.5.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6消防安全经理的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经理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6.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6.3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6.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3.6.5组织维护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6.6组织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3.6.7组织员工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6.8消防管理员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9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7集团管理中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7.1管理中心
3.7.1.1食堂、宿舍等后勤部门。
3.7.1.2各种车辆(特别是员工通勤车)、变配电间、锅炉房、油库、检修班动火等。
3.7.1.3办公室消防安全。
3.7.2物流管理中心
办公室防火。
3.7.2.2各类仓库的消防安全。
3.7.3信息管理中心
3.7.3.1办公室消防安全。
3.7.3.2下属单位机房的消防安全。
3.7.4营销管理中心
3.7.4.1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3.7.4.2办公室和材料的消防安全。
3.7.5财务管理中心
3.7.5.1财务信息及办公室消防安全。
3.8集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参照本规定确定。
4、防火和管理
4.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住宅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4.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4.2.1组织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2.2同时注意故意纵火、爆炸等破坏行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4.3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4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本单位员工的公交车和通勤车。
4.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5.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5.2进入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4.5.3易燃材料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6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和装饰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不燃材料。
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8各单位应识别容易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施严格管理。
4.9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报警。禁止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都要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周边单位要给予支持。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资料。
4.10公众聚集场所(如商场等)的所有工作人员。),正常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除外;要时刻注意故意纵火、爆炸等破坏行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按照集团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消防安全与生产安全同时检查。
5.1集团季度和月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5.1.1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1.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5.1.3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水源。
5.1.4消防设备的配置和有效性。
5.1.5用火用电是否有违规现象。
5.1.6重点工人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5.1.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5.1.8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
5.1.9安全消防系统、值班和记录。
5.1.10消防检查。重点工厂、医院、工作场所移动吸烟要严查。
5.1.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5.1.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5.2.1用火用电是否有违规现象。
5.2.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2.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全、完整、有效。
5.2.4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会影响使用。
5.2.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5.2.6其他消防安全条件。
5.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检查,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营业时间结束时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的火灾隐患。
5.4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消防巡逻。
5.5防火检查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火险要妥善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发现第一次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灭。
5.6各种检查应及时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5.7各单位应定期维护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将报告存档;确保各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8消防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并建立档案。应记录配置类型、数量、安装位置、检查维护时间和更换时间。
5.9各单位在检查其他工作的同时,也要检查消防安全。
6、火灾隐患整改
6.1各单位应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产停业整顿。
6.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责成相关单位人员整改并监督落实:
6.2.1非法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
6.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违反禁令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6.2.3锁闭、堵塞、占用或堆放安全出口会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6.2.4消防栓、灭火器堵塞,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6.2.5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2.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逻人员离岗。
6.2.7违反规定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6.2.8其他可以当场纠正的行为。
6.2.9违反前项规定者,应记录更正,并归档备查。
6.3对现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6.4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负责整改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整改情况和记录交由消防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案。
6.5对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6.6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批复,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这项工作应与集团的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相结合,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进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7.1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7.1.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7.1.3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消防设备的使用。
7.1.4报告火灾、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
7.2.1除7.1项内容外,组织员工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2.2新员工上岗前应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7.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挂图、广播、录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知识。
8、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8.1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援组。
8.1.2报警和报警处理程序。
8.1.3紧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8.1.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1.5通信、安全防护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8.2演练
8.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8.2.2其他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习。
8.2.3消防演习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通知演习范围内的人员。
9、消防档案
9.1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配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这些文件以统一的方式保存,以备将来参考。
9.1.1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应包括:
9.1.1.1单位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9.1.1.2建筑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资料。
9.1.1.3各级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9.1.1.4消防安全系统。
9.1.1.5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
9.1.1.6志愿消防组织人员及消防器材信息。
9.1.1.7消防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9.1.1.8新增消防产品和防火材料证明材料。
9.1.1.9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
9.1.2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
9.1.2.1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
9.1.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综合检测报告和维护保养记录。
9.1.2.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9.1.2.4消防检查和巡视记录。
9.1.2.5气体和电气设备检查记录(包括防雷和防静电)。
9.1.2.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1.2.7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9.1.2.8消防记录。
9.1.2.9消防奖惩记录。
9.1.2.10前款第2、3、4、5项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处理措施等。六项记录应注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7记录,应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和人员。
9.2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记录统一备案。
10、消防工作考核及奖惩
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和考核。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0.2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10.2.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2.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0.2.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10.2.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10.2.5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0.2.6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2.7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10.2.8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本人工资5-10%的罚款。
10.3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10.3.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0.3.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10.3.3在工厂、医院或工作场所移动吸烟。
10.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20%工资的罚款。
10.4.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0.4.2过失引起的火灾;
10.4.3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责报告的人员未及时报警的;
10.4.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不服从现场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10.4.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10.4.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封存的场所或者部位;
10.4.7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10.5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补充规定
11.1本规程中术语的含义。
11.1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
11.1.2公众聚集场所:指商场(店)、礼堂、员工娱乐场所等。
11.1.3人员密集场所:指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展览馆、服装厂和工业园区的车间、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场所。
11.2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1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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