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犯罪定罪的条件
什么是犯罪诱因?
犯罪诱惑是指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掌握犯罪证据,并对其提起公诉的行为。对于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在这些案件的侦查中不允许出现“警察陷阱”。但对于一些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贿赂、有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许多国家允许不同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如窃听、诱惑侦查等隐蔽侦查手段,不排除考虑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
诱惑侦查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引诱者促使被引诱者具有犯罪故意而实施犯罪,学术界称之为“犯罪故意诱导型”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点是被诱惑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诱惑下实施了犯罪。在这种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于诱导或者鼓励无辜的人犯罪,因此应当属于非罪
法律的调查行为。许多国家对“故意引诱”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态度。第二种是引诱者实施了犯罪或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诱惑者只提供一个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特定条件和机会,学术界称之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相对而言,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等待犯罪分子出现或者犯罪团伙被揭穿,所以不存在诱导无辜者犯罪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对“提供机会”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考虑到目前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极其猖獗,必须严厉打击,应当允许使用。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数量引诱犯罪”。数量引诱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正在进行毒品买卖,并且出于某种目的的特殊情况促使犯罪嫌疑人增加毒品买卖数量,或者使不足以判处死刑的案件转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如何惩罚别人诱导自己犯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 * *共犯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 * *共犯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实际危害,即被教唆人教唆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在完成* * *共犯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中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 * *同一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处罚也应不同。在* * *同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发育不够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坏人教唆,误入犯罪的歧途。因此,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的腐蚀,法律做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教唆犯的教唆并没有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而实施犯罪。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并且他的教唆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二是被教唆人代替被教唆人实施了其他犯罪。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的教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或者虽已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没有因果关系,可以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
教唆犯罪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肯定有故意教唆。
也就是说,被教唆人有因教唆而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或者至于实施,是被教唆人可以预见的。如果不能预见,属于无意,教唆罪不成立。基于自己的过失致使他人犯罪的,不叫教唆犯罪。
比如:(1)一个人和一个人B聊天,无意间提到一个人C家里藏了黄金,让一个人B去C家偷。A人B的行为是由A人A的谈话引起的,但A人A并没有故意教唆,所以很难认定他犯有教唆罪。
(2)母亲误解孩子时(14岁以上),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孩子犯罪,法院不能认定为“母亲教唆犯罪”,因为即使孩子解释但不听,也不是故意误解孩子。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罪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其方法不受法律限制。在解释上,能够达到教唆的目的就足够了。所有的言词、言语或者行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都应当认定为教唆,而不能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认定,因为教唆犯是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丧失自由意志的,实施犯罪的人应当以间接正犯的罪名起诉。
3.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
被煽动罪煽动的,是不特定人的大多数。比如,以文字或者言论发表煽动犯罪行为的,被煽动人应当是不特定人,而教唆犯罪是针对特定人的,所以被煽动人必须是特定人;这是与煽动罪的主要区别。
4、必须被教唆要有责任能力。
给被教唆人披上自己判断能力的外衣,教唆犯只是为了让他自己选择而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责任,他将缺乏自由选择的权利,但相当于机械行为,他的教唆者将成为间接正犯。我国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罪采取主观主义。因其恶性极大,应独立处罚。这种观点有赖于刑法第29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足以说明教唆罪的独立性。
欺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卖行为,将儿童带走,使未成年人与其家庭或监护人分离,原则上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追究。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弱智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弱智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
刑法第262条
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向境外贩卖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