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是非营利性合伙企业吗?

这种说法本身肯定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六)合伙人的收入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

既然有出资,有收益分配,有债务承担,怎么可能不是为了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