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和版权是什么关系?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地理标志。一、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重叠1。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重叠主要是指同一客体上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商业秘密、商号权和著作权的重叠。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竞合,此时权利人只有一个,权利客体同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和依法产生的工业产权;第二,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存在冲突或对抗。此时,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分别享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产权2。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商标权与著作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被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根据我国法律,注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组成。这样,商标权的客体就与著作权客体中的文字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图样发生了重叠,为同一客体上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案,只要具有独创性,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样,同一客体上就发生了商标权和著作权的重叠。对同一文字或者图案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程序不一致。用作商标的文字或图案一旦被创作出来(原创),就产生了版权,不需要任何手续。但同样的文字或设计要产生商标权,必须在创作完成后,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公告和批准。在同一客体上产生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可以由同一民事主体享有,也可以由不同民事主体分别享有。当两种权利由同一民事主体享有时,就会引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客体是否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有学者主张,同一文字或外观设计只能受一种法律保护,著作权先于商标权产生,两种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一旦该客体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商标,其著作权就不复存在。也有学者认为,两种权利虽然重叠,但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谁也不能吸收对方。当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时,势必形成权利冲突或对抗,宋武打死老虎案的复杂情节就是典型。2.专利权与外观设计著作权的重叠在专利法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通过造型与图案、造型与色彩、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形成产品外观三维空间的造型设计或二维平面设计。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与著作权的客体,不难看出二者也有重叠,即外观设计往往同时构成著作权客体中的艺术作品。也就是说,如果用于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从创作时起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又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叠,造成了与上述商标权和著作权重叠同样的法律问题:两种权利由同一民事主体控制时能否受到双重法律保护,以及由不同民事主体控制时的权利冲突。|3.商业秘密权与版权的交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政策、招标中的标底和招标内容。将商业秘密的信息内容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比较,不难看出,部分商业秘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商业秘密中的产品设计图和工程设计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就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如果具有实用性、秘密性和保密性,也可以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总之,当商业秘密享有著作权时,商业秘密权就与著作权重叠了。著作权作品中的名衔、角色名作为企业的商号登记时,在同一客体上也会出现两种权利(商号权和著作权)的重叠。工业产权和版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叠,在某些情况下会变得更加复杂。比如著作权人对其艺术作品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就成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体,法律应该给予权利人多大程度的保护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如果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包括著作权人授权多个民事主体将同一作品注册为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或对抗将变得更加复杂。二、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产生的法律问题重叠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首先,当同一客体上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由同一民事主体持有时,权利人能否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只能适用一部法律,应该用哪部法律主张权利;如果可以多部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是什么?权利人能否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同时主张多个权利?其次,当同一客体上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由不同民事主体持有时,一方面,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作品上取得的工业产权,如申请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会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申请并取得工业产权,著作权人如何对抗已经生效并超过法定异议期的工业产权?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否受到多个法律的保护,各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往往试图从法律层面寻找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分界线。例如,美国版权法只保护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方面加以区分的绘画、雕刻或雕塑特征,而将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版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受工业产权法保护。英国1988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艺术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用于工业产权的,其保护期为25年,而不是作者生前加死后的70年。25年保护期满后,以任何种类的文章形式复制本作品,为制作任何种类的文章而进行的任何行为,以及与如此制作的文章有关的任何行为,都不会侵犯本作品的版权。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在工业产权和版权竞争的情况下对权利人实施多重保护。德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实用的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并不相互排斥。法国版权法1992第112条也规定,该法保护实用的艺术作品..西班牙版权法1987第三条明确规定,作者的权利与“作品可能的工业产权”是“兼容的”。从运用法律武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当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发生竞争时,权利人应当能够得到多重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并列的权利,不能相互吸收,不允许禁止权利人对同一客体既主张工业产权又主张著作权。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真正发生竞争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既主张工业产权又主张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比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属于:(1)以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3)在恶意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个人粗心或管理疏忽而被他人知晓,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允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能够构成作品的商业秘密主张著作权,那么他就可以从著作权的角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比如,根据我国专利法,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保护期为10年,期满即进入公有领域。如果这个设计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品,那么因为权利人已经取得了这个申请的专利,就不能再主张著作权,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也不充分,因为著作权的保护期比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要长得多,这对权利人是极其不公平的。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处理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竞合问题,但我们可以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得出相应的结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权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所说的“他人的法定在先权利”,显然包括了他人预先享有的著作权。这说明著作权和商标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产生,但前提是后一种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专利权会被撤销。但该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反国家法律”中的“法律”应该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即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也就是说,只要不对抗在先权利,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主张工业产权时,除了工业产权法外,不应违反著作权法。主张著作权时,应遵守著作权法,不违反工业产权法。其中,不存在哪个法律优先的问题。同理,民事主体只要取得同一客体上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存在一种权利优于另一种权利,一种权利排斥另一种权利的问题。当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在同一客体上重叠时,民事主体可以获得多重法律保护。但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同一案件中,只能根据具体案件选择一种对他有利的法律,而不能同时请求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的救济,否则就会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等原则相冲突。比如某公司为他的艺术设计作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当他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时,他要么起诉某公司专利侵权,要么起诉其侵犯著作权,他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按照专利侵权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再按照侵犯著作权再次赔偿。当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赔偿金额上的区别等等。,甲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作为救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