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国有大中小企业
二、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各种组织形式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划分。
3.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等。15行业类别和社会工作行业类别。
四、本办法根据行业类别、门类、门类及其组合,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的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年度统计报表每年确定一次,统计数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大、中、小型企业统计划分办法(暂行)》(
扩展数据:
1,大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划下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的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标*的项目为行业组合类,其中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运、空运、管道运输、装卸和运输代理,不包括铁路运输。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其他未列出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缮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按现行统计制度执行。
(1)职工人数指期末职工人数。期末没有职工人数的,用年平均职工人数代替。
(2)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用于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等有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用商品销售代替。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定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总资产替换为总资产。
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