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解释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含义

禁止反悔原则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参与诉讼和进行诉讼时,应当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对自己所作的诉讼负责,特别是当对方当事人已经信赖了自己所作的诉讼并据此行事时,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任意否定自己以前所作的言论或行为。简单理解,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并密切关注自己的言行,谨慎负责,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裁判矛盾,侵害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第二,禁止反言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证据交换、询问和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当事人明确拒绝诉讼代理人在场的,不视为承认。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口供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对方当事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陈述的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它。

第六十六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七条在没有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到对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否认,但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可以结合全案情况审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案件的期限、送达、财产保全、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和执行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的监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禁止反悔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第9294号行政裁定中认为:“余连辉户于2015年5月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海市房屋补偿协议(住宅用房)》,约定了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并约定余连辉户于2065438+年5月,同时交付了相应的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材料,于连辉一户也已按合同约定领取了相应的安置过渡费,剩余补偿费用待产权调换房屋竣工交付后一并结算。因此,在其家属已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于连辉还起诉称松江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8)最高法申第8234号行政裁定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灯塔市政府于2010年6月20110日作出15的答复,冯晓在一审中承认知道2013年初的答复,并于2016年9月20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时效。"

四、律师分析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和案例,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若想规避相关诉讼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与行政机关就行政事项或行政争议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言论内容和已作出的行为,做好证据保存和记录,避免当事人前后言行、行为不一致或严重矛盾,给后续法律诉讼造成障碍或困难;

2.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文书时,必须多次核对文书中事实的真实性,是否与之前发生的事实或者已经作出的陈述有矛盾;

3.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或法院陈述事实时,或回答问题时,必须在陈述和答辩前仔细思考,必须熟悉在听证程序前或开庭前已提交的书面材料,并结合案件事实回忆重要事实,使开庭前和开庭中所作的行为与实际事实相符。

4.在提交证据时,要逐一核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严重矛盾,酌情提交证据,避免提交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