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是否必须以外币投资?

一、关于外商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外商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相关规定散见于三资企业法配套行政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继承者商务部有关规范性文件: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国家鼓励外商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在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的回函中提及: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5.《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该文件目前已停止执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两类境外人民币可由外商直接用于境内投资:(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6.《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第一条:本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二、关于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实际上,法律及相关文件并未禁止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但其人民币来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人民币利润。《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重申: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以人民币出资。2.因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中将外商用作出资的境内人民币范围扩大至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第六条规定外商通过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所得人民币也可用于境内出资。外商利用上述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3.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中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第一条“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中规定: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4.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详见汇发[2003]30号第3点。综上,外商获得的境内人民币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经批准就可以作为外方出资或增资。所以,不能一概地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货币出资只能是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

PS:201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已经明确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三、结论经过以上法律及相关文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如果以货币出资,既可以选择外币,也可以选择人民币(境内、境外均可),只不过选择境内人民币出资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而选择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则无特别要求。换句话说,外商以外币出资为原则,以人民币出资为例外(当然,返程投资是例外中的例外,因为就本人了解到的深圳情况而言,返程投资基本上是通过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实现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外商还是以外币投资为主)。至此,题主的疑问可表述为:为什么外商以境内人民币投资要受到特别的“关照”?这其实是一个政策解读问题,而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并不难发现:1.防止套汇,维护外汇安全;2.确保外商作为出资的境内人民币来源合法。实际上,早在1988年12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88)汇管条字第1054号)中就明确指出,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套汇论处。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证明材料的要求中则非常明显地体现了主管部门对外商境内人民币来源合法性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