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播外国影视剧违法吗?违反了哪条法律?请给出具体的法律。

这种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免责条款无效。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2 17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

(一)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次以上,两年内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行为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不得数罪并罚。

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2月28日通过)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品总数在一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且复制品总数在五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发布有偿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授权的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