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鉴于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依靠诉讼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助四种途径,具体体现为诉讼、行政申诉、仲裁、民事调解和自行协商五种方式。其中,诉讼救济为主,行政救济为辅。而仲裁、民事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使用率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作用。鉴于此,程序刚性、结果权威的司法救济仍是我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