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区别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发展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逐步完善。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规范,现在市场的创新也越来越好。可以说,有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规范体系,知识产权将遍地开花。那么你明白发行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区别吗?下面我就为你一一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发行权是什么?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狭义的发行权是指作者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发行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狭义的发行权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包括出租权和出借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出售或者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或者原件的权利。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分为作品财产权和作品人身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非常清楚;“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为提供复制件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

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任何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不难看出,发行权强调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向公众提供包含作品内容的实物形式。在电子网络没有出现的时代,这是一种常见的传播作品的手段,其表现形式就是纸质书籍。但电子网络出现后,其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再需要实体书的形式,只需将他们的文字转换成计算机代码就可以随意传播,比如电子书。在此背景下,为了与时俱进,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例如,在“全国首例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某企业法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空和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站收录他人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的。这种行为势必会对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行使其作品产生影响,侵犯其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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