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伯尼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对原公约的继承和肯定
《知识产权协议》对原公约的继承和肯定集中在第二段。主要表现在:
申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其他公约规定的缔约方必须承担的义务。所以《知识产权协定》并没有推翻原来的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成员应该遵守哪些义务,《知识产权协定》继续承认。此外,《巴黎公约》的子公约也基本得到肯定。
第二,知识产权协议对原公约的继承也表现在基本内容上。《知识产权协定》重申了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保护社会福利原则和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Ⅱ.知识产权协议对原始公约的发展
应该说,发展是知识产权协议最鲜明的特征,更多的是发展。从四个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应与国际贸易相结合。
在立法目的上,《知识产权协定》明确阐述了这一点。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什么,即减少政府对贸易的自我扭曲,防止不公平贸易。因此,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定有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即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在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公约有一个特点,就是将知识产权限制在对智力创造活动的保护上。知识产权协议就不一样了,现在和贸易紧密相连。因此,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就会受到贸易制裁,其后果非常明显。这种经济动机通过制度创造写入国际公约。
在此功能中,它由以下三个系统或原则定义:
1.引入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项国际贸易政策,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或关贸总协定的政策基石。将这一贸易政策直接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多见。条约原文解释的普遍最惠国待遇,表述为: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任何特权利益和优惠,必须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国。国民待遇解决内外平等问题,防止不平等待遇。最惠国待遇防止歧视性待遇,其目标是国外平等。最惠国待遇被引入知识产权协议,不允许在所有贸易对手中厚此薄彼,必须区别对待。
规定了透明原则。
主要目的是保护司法公正,防止因司法制度不同、国内立法不同而产生的误解和冲突。由于透明原则的出现,必须立即废除一套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地方政府颁布的任何行政法规,都必须公开,不能闭门操作。
13.提供新的争端解决机制。
包括协商、调解、调停、设立上诉专家小组、补偿和让步、中止仲裁等。,其中很多属于程序法。这个贸易争端和知识产权争端有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都非常健全。
二是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以往的国际公约不同,《知识产权协定》不是一个具有特定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保护版权,罗马公约保护邻接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华盛顿公约保护专利权,马德里公约处理商标权。知识产权协定则不同,它是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规定了七种知识产权。现代知识产权不同于19世界三大体系所涵盖的知识产权,其体系非常庞大,数量众多。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
著作权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软件电影作品出租权、进口权,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可以说,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其保护水平提高了很多,符合发达国家的立法诉求。我认为更重要的一点是,它使保留条款变得毫无用处。以前的国际公约为了吸引更多的成员国,都有保留条款(像中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候),就是不能遵守国际公约的一项义务。但是,知识产权协议不同。它还规定了保留条款,但保留条款的行使必须获得其他成员国的同意。潜台词是:如果其他成员国不同意你的保留,你的保留条款就不能生效,所以知识产权协议都是实质性的义务条款。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不能有任何保留。
发展的特点是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协议对原公约的否定
《知识产权协议》作为后来的国际公约,避免或取消了原公约的一些条款,表现在两个方面:
1.论《伯尼公约》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并没有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尼公约》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义务,这是有背景的。首先,英美发达国家实行著作权法制度,更多地将著作权视为一种财产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奉行作者权制度,强调著作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是两种权利的融合。这两大法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历史上是不同的。80年代,美国为了参加伯尼公约,不得不遵守伯尼公约的义务,从而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但保护方式不同,保护水平较低。因此,美国对知识产权协议中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采取回避态度。即使在发达国家,美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美国作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头号超级大国,对国际公约的形成和制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不可否认,美国在国际公约上影响了其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
第二,它否认《罗马公约》的不可追溯性。
《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这是一个关于邻接权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没有溯及力,比如现有的权利,公约没有但你有,可以继续存在;你过去不保护的国际公约没有追溯力。知识产权协议则不同。知识产权协议一方面基本肯定了《罗马公约》的效力,同时又否定了这一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后,所有已经存在于成员国的音像制品都必须在来源国继续受到保护。比如,假设中国没有加入国际公约和罗马公约,一个外国人的音像制品在中国不受保护,因为中国没有加入这个国际公约。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虽然他的音像制品目前在中国不受保护,但是你也必须在原产国保护,比如美国。追溯力在这里不起作用。